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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21: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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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狐电竞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市场采购和销售行为,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八、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分拆的条件,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为实施本次分拆,公司根据《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

  十、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重组上市,经公司监事会审慎评估,本次分拆事项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一)公司自2001年8月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要求。

  (二)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45.21亿元、10.45亿元和59.97亿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要求。

  (三)康辉新材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0.25亿元、1.61亿元和2.12亿元。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康辉新材的净利润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要求。

  (四)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378号),2023年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59.97亿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340号),康辉新材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2.12亿元。因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康辉新材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378号),2023年公司归属于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9.92亿元;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340号),康辉新材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3.47亿元。因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康辉新材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的要求。

  (五)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4]3378号),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康辉新材股权(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符合《分拆规则》第四条的要求。

  (六)康辉新材主要业务或资产非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非为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主要业务或资产;非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康辉新材主营业务为功能性膜材料、高性能工程塑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康辉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康辉新材股权(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符合《分拆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七)公司已在《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中充分披露并说明如下内容: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具体内容参见《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要求。

  十一、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分拆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分拆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作出声明和保证:保证及时披露本次分拆有关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分拆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904,603,862.76元,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812,054,666.80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7,039,099,78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871,504,882.3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56.0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未来五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4年)》。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该等日常性关联交易客观公正、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关联交易在公平合理、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范红卫、王治卿、李峰、柳敦雷、龚滔回避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决策程序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控制人范红卫、公司控股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恒力集团-西南证券-21恒力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海南华银天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银旭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对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计划,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交易均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未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为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同意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进行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届时应回避表决。

  注:表格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产生的尾差。

  注:表格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产生的尾差。

  4、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和销售;工程车辆租赁;普通货物装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88幢2505室

  4、经营范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办公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88幢2401

  4、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办公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特种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船舶制造,船舶改装,船舶修理,船舶销售,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船舶设计,船舶拖带服务,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用配套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专用设备修理,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88幢2601

  4、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出租;停车场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服务及建设项目管理;会务服务;票务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新型纺织原料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从事与本公司产品的同类商品及化学品(PTA、乙二醇)批发及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生产倍捻丝,销售自产产品。从事PTA、乙二醇、纺织原料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纺织品、倍捻丝生产、销售;从事化工原料(化学危险品除外)、化纤原料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贸易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4、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生产倍捻丝,销售自产产品,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纺织原料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纺织品、化纤丝织造加工销售,PTA、乙二醇化纤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纺织丝绸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以上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租售代理;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专项审批产品)、电梯配件销售;家政服务;人工搬运;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经营状况良好,与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各项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2024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拟向相关关联方采购物资、设备、产品以及接受服务等。关联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原则定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向公司采购涤纶丝的关联企业,均为织造企业,所采购的涤纶丝均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且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涤纶丝,占公司对外销售涤纶丝总收入的比例较小且较为稳定。涤纶丝为大宗商品,存在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采用市场化原则定价,价格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预计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遵循了市场公平、公允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未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孙)公司,不含公司的关联人。被担保方名称详见本公告“二、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 2024年预计担保额度(含等值外币)不超过2,177.96亿元人民币、42.30亿美元及0.45亿欧元。以上担保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余额为1,840.14亿元人民币、32.60亿美元及0.45亿欧元,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结合上一年度担保实施情况,预计公司2024年全年担保额度(含等值外币)不超过2,177.96亿元人民币、42.30亿美元及0.45亿欧元。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均公司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孙)公司,不含对公司的关联人的担保,不含对合营、联营企业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预计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1、上述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新增担保、存量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实际发生担保总额以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具体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2、公司可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表所列示下属子(孙)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子(孙)公司,下同)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在预计总额未突破的前提下,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下属子(孙)公司可以从其他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子(孙)公司只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担保额度中调剂使用。

  3、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担保、外汇及商品等衍生交易、履约担保、银行资产池业务等多种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对下属子(孙)公司的担保及下属子(孙)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

  5、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含等值外币,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6、本次担保事项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同担保额度有效期。

  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以有关主体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签订相应的合同约定为准。

  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被担保公司均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且被担保人均为公司下属子(孙)公司,其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意2024年度担保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如上述担保完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含等值外币)为不超过2,177.96亿元人民币、42.30亿美元及0.45亿欧元,全部为公司及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超过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0%。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103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8,76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上年度共承办159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主要行业涉及:(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共计13,684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中汇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近三年(2021-2023年)中汇累计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6次,涉及人员15人,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陈晓华,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超过15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方赛,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11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会英,2004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1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20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中汇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拟确定总费用为439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379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0万元。审计费用与2023年度审计费用一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汇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资质证照等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对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为保障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汇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审议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为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一化工》要求,现将公司2023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3.炼化产品、PTA的销售量含贸易量,营业收入含贸易销售收入,不含上市公司内部使用的PX、醋酸和乙二醇等化工产品;

  4.炼化产品、PTA的平均售价不含上市公司内部使用PX、醋酸和乙二醇等产品的结算均价,含贸易均价。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本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该等数据未经审计,也并未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预测或者保证,敬请投资者谨慎使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修订《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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